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
日期:2019-12-05 來源:新華社 字號:大中小
(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4年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四號公布根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《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〉的決定》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《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》第二次修正根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《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〉的決定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 第三次修正)
目 錄
第一章 總 則
第二章 平時征集
第三章 士兵的現役和預備役
第四章 軍官的現役和預備役
第五章 軍隊院校從青年學生中招收的學員
第六章 民 兵
第七章 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
第八章 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中學生的軍事訓練
第九章 戰時兵員動員
第十章 現役軍人的待遇和退出現役的安置
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
第十二章 附 則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“保衛祖國、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。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”和其他有關條款的規定,制定本法。
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、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。
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,不分民族、種族、職業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,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。
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,免服兵役。
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,不得服兵役。
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,由中國人民解放軍、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。
第五條 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。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稱現役軍人;經過登記,預編到現役部隊、編入預備役部隊、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預備役的,稱預備役人員。
第六條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,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,履行公民的義務,同時享有公民的權利;由于服兵役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,由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。
第七條 現役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條令和條例,忠于職守,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斗。
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、執行軍事勤務,隨時準備參軍參戰,保衛祖國。
第八條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建立功勛的,得授予勛章、獎章或者榮譽稱號。
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銜制度。